《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》提出
推进社会投资项目“用地清单制”改革
《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近日发布,部署在北京、上海、重庆、杭州、广州、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,聚焦市场主体关切,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,更大力度利企便民。
《意见》提出,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立足新发展阶段,完整、准确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构建新发展格局,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,统筹发展和安全,以制度创新为核心,赋予有条件的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权,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,一体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,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、全过程公正监管、全周期提升服务,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,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,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,更好稳定市场预期,保持经济平稳运行。
根据《意见》,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共有10个方面101项改革举措。
其中,在健全更加开放透明、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,方便市场主体办理名称登记、信息变更、银行开户、注销等相关手续,开户银行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,并通过线上平台推送给税务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;优化破产企业土地、房产处置程序,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(如设计、勘察、监理等单位)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,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,可办理不动产登记。
在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方面,推进社会投资项目“用地清单制”改革,试行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,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,开展联合验收“一口受理”,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,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,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,下放部分工程资质行政审批权限,建立完善建筑师负责制,推动有序发展建筑师个人执业事务所。
《意见》强调,要坚持放管结合、并重,夯实监管责任,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,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,实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。要加快打破信息孤岛,扩大部门和地方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范围,推动更多数据资源实现安全高效互通共享。
《意见》要求,要建立改革事项动态更新机制,定期对创新试点工作进行评估,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、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措施要及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。要坚持稳步实施,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推进创新试点工作走深走实。
摘自 《中国建设报》 2021.11.29 宗边